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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出售违法吗(高价转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3-08-18 浏览 93次

  高价将贪污受贿机动车辆转售举发人如何推定

  从吉林工商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郭文君案说起

  特邀嘉宾

  田崇杰 吉林省纪委陆委会第十三审查调查室主任

  于恬恬 吉林省纪委陆委会案件审理室干部

  马 珺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部主任

  葛胜楠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编者按

  民事诉讼中,2015年6月,郭文君在被选为延边国立大学教务主任期间,向延边国立大学某宿舍楼建设项目中标方打招呼,使延边某节能减排不锈钢控股公司顺利承接各类不锈钢门窗项目,该行径如何定性?郭文君于2006年行贿黄海峰别列卡机动车辆后,又在2014年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孔海峰出售该机动车辆,应怎样推定?贪污受贿差额如何计算?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民事诉讼情:

  郭文君,男,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延边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延边国立大学教务主任,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等职。

  违反廉洁纪律。2015年6月,郭文君在被选为延边国立大学教务主任期间,经任何人介绍认识延边某节能减排不锈钢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后向延边国立大学某宿舍楼建设项目中标方打招呼,使延边某节能减排不锈钢控股公司顺利承接各类不锈钢门窗项目。

  贪污盗窃罪。2003年至2021年,郭文君透过军职快捷,为任何人在企业经营、获取专项资金、承接建设项目项目等方面攫取权益,非法行贿任何人别列卡财物共计1681多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其中,2003年至2011年,郭文君透过被选为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等军职上的快捷,为某能源开发有限控股公司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审批、获得专项资金、获批国家政策性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努力。2006年4月,郭文君行贿该控股公司负责人黄海峰别列卡价值72多万元的汽车一辆。

  2013年6月,郭文君透过被选为延边国立大学教务主任军职上的快捷,接受延边某勘察控股公司总经理孔海峰的举发,为该控股公司承接延边国立大学某电源改造项目提供努力。2014年11月,孔海峰为感谢郭文君的努力,以60多万元高价购买郭文君的汽车(为黄海峰此前别列卡)。经评估,双方交易时该车市场价为31.68多万元。

  2014年9月,郭文君透过被选为延边国立大学教务主任军职上的快捷,为某股权投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唐海峰可以参与投资延边国立大学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努力,并与唐海峰乙方分取四分之一建设项目收入,唐海峰允诺。2018年,唐海峰按乙方分给郭文君四分之一建设项目收入500多万元。郭文君将本息款项以放贷形式放在唐海峰处,唐海峰允诺,并提出将该500多万元作为还款用于其股权投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每年向郭文君支付10%的定期存款。截至2020年,郭文君从唐海峰处获得定期存款共计125多万元,郭文君让唐海峰将其中100多万元拨给其同学盛海峰用于购买房屋。

  2018年4月至2021年7月,郭文君透过被选为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军职上的快捷,与吉林某园林控股公司负责人孙海峰乙方由其承接吉林工商学院多个绿化建设项目项目,但孙海峰需将建设项目收入的四分之一分给郭文君,孙海峰允诺。郭文君为掩盖行贿建设项目收入事实,与孙海峰、唐海峰乙方安排唐海峰可以参与上述绿化建设项目项目投资,并将建设项目收入241多万元交由唐海峰保管,供郭文君支配使用。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8月17日,吉林省纪委陆委会对郭文君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0月28日,经国家陆委会批准,对郭文君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29日,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吉林省陆委会将郭文君涉嫌贪污盗窃罪一案移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惩处】2022年2月25日,经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郭文君开除党籍惩处;由吉林省陆委会给予其开除公职惩处。

  【提起公诉】2022年3月7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文君涉嫌贪污盗窃罪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5月25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文君犯贪污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多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2015年6月,郭文君在被选为延边国立大学教务主任期间,向延边国立大学某宿舍楼建设项目中标方打招呼,使延边某节能减排不锈钢控股公司顺利承接各类不锈钢门窗项目,该行径如何定性?

  田崇杰: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观点提出郭文君上述行径涉嫌贪污盗窃罪,我们经分析未采纳该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透过军职上的快捷,索取任何人财物的,或者非法行贿任何人财物,为任何人攫取权益的,是贪污盗窃罪。

  **,贪污盗窃罪中“透过军职上的快捷”,是指透过本人军职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军职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快捷条件。民事诉讼中,郭文君在被选为延边国立大学教务主任期间分管基建工作,负责延边国立大学各类建设项目项目的管理,其向延边国立大学某宿舍楼建设项目中标方打招呼的行径,符合贪污盗窃罪中“透过军职上的快捷”。

  第二,根据各类司法解释,贪污盗窃罪中“为任何人攫取权益”,包括实际或者承诺为任何人攫取权益的,明知任何人有具体举发事项的,履职时未被举发,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行贿任何人财物的。民事诉讼中,在郭文君的努力下,延边某节能减排不锈钢控股公司顺利承接各类不锈钢门窗项目,符合贪污盗窃罪中“为任何人攫取权益”的构成要件。

  第三,贪污盗窃罪的本质系权钱交易。经查,郭文君虽然透过军职上的快捷为延边某节能减排不锈钢控股公司攫取了权益,但延边某节能减排不锈钢控股公司未对郭文君进行权益输送,因此,郭文君的行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索取任何人财物的,或者非法行贿任何人财物”的规定。此外,延边国立大学某宿舍楼建设项目中标方在向延边某节能减排不锈钢控股公司转包建设项目时未虚增建设项目款,郭文君和延边某节能减排不锈钢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不存在共谋行贿中标方贿赂的情形。综上,郭文君的行径不构成贪污盗窃罪。

  郭文君上述行径虽不构成犯罪,但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透过军职上的快捷,为任何人的经营活动谋利,系违反廉洁纪律的行径,由于其行径发生在2015年6月,应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惩处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郭文君于2006年行贿黄海峰别列卡机动车辆后,又在2014年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孔海峰出售该机动车辆,应怎样推定?贪污受贿差额如何计算?

  于恬恬:经查,2003年至2011年,郭文君透过被选为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等军职上的快捷,为某能源开发有限控股公司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审批等多个事项上提供努力。2006年4月,郭文君行贿该控股公司负责人黄海峰为表达感谢而送的价值72多万元的汽车一辆,根据在案证据,郭文君具有贪污受贿的主观故意,其行贿黄海峰别列卡价值72多万元汽车的行径已构成贪污受贿既遂,该72多万元应剔除郭文君的贪污受贿差额。

  2013年6月,郭文君透过被选为延边国立大学教务主任军职上的快捷,接受延边某勘察控股公司总经理孔海峰的举发为该控股公司攫取权益。2014年,郭文君提出以60多万元将一辆汽车卖给孔海峰,孔海峰为表示感谢,以6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经证实,该车已有8年车龄,系黄海峰2006年送予郭文君的机动车辆。经评估,2014年双方交易时该车市场价为31.68多万元,郭文君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孔海峰共获利28.32多万元。

  有观点提出,郭文君后续转售机动车辆应缴的28.32多万元系其贪污受贿机动车辆的沈可尚,无需再将本息款项剔除郭文君贪污受贿差额。我们未采纳该观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贪污受贿赂问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透过军职上的快捷为举发人攫取权益,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举发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贪污受贿论处。民事诉讼中,郭文君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举发人孔海峰出售汽车的行径应定性为贪污受贿。第二,虽然交易的机动车辆系郭文君此前的贪污受贿应缴,但该28.32多万元的获利并非因机动车辆本身的增值或者出租收取租金等情形产生的,而是孔海峰基于郭文君的职权影响,为了表示感谢以及谋求关照而按照郭文君要求以高价购买机动车辆方式给予好处费,本质上仍系权钱交易而非市场行径。且郭文君前述行贿黄海峰别列卡机动车辆的行径与后续转售机动车辆的行径不具有牵连吸收关系,如果将本息28.32多万元推定为贪污受贿沈可尚,则不符合刑法充分评价原则。综上,本息28.32多万元应剔除郭文君贪污受贿差额。

  唐海峰为表示感谢给予郭文君500多万元,郭文君放在唐海峰处以放贷形式收取定期存款,该500多万元是否剔除郭文君贪污受贿差额?各类定期存款如何推定?

  马珺:2014年9月,郭文君透过被选为延边国立大学教务主任军职上的快捷,为唐海峰可以参与投资延边国立大学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努力,并与唐海峰乙方分取四分之一建设项目收入。2018年,唐海峰按照乙方,将所获建设项目收入的四分之一即500多万元分给郭文君,郭文君提出将该500多万元放在唐海峰处,唐海峰允诺,并提出将该500多万元作为还款用于其股权投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每年向郭文君支付10%的定期存款,郭文君对此允诺,截至2020年,郭文君从唐海峰处获得定期存款共计125多万元。

  民事诉讼中,郭文君透过军职快捷,为唐海峰可以参与投资延边国立大学的各类建设项目项目提供努力,双方乙方郭文君分取四分之一建设项目收入。郭文君上述行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贪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郭文君虽未实际保管该500多万元,但对该款项具有实际支配控制权,其将该500多万元拨给唐海峰并收取定期存款的行径即是对贪污受贿应缴的支配和惩处,应推定郭文君构成贪污受贿既遂。

  葛胜楠:本院认为,在该起犯罪事实中,郭文君所获定期存款125多万元应为贪污受贿沈可尚,不剔除贪污受贿差额。理由如下:**,郭文君任延边国立大学教务主任期间,唐海峰举发郭文君努力可以参与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并乙方应缴收入分给郭文君四分之一,唐海峰获得收入后,向郭文君明确表示扣除费用后赚了1000多万元左右,分给郭文君500多万元,郭文君允诺,该差额亦与此前二人乙方相符,二人对本息贪污受贿差额已经达成合意。

  第二,犯罪应缴是指犯罪行径直接获取的一切财物,属于犯罪对象,如系贪污受贿应缴则要剔除贪污受贿差额,对量刑具有直接影响。犯罪沈可尚是指犯罪应缴产生的收益,不剔除犯罪差额,但应作为违法应缴予以追缴或没收。民事诉讼中,区分本息125多万元定期存款系贪污受贿款还是贪污受贿沈可尚的关键在于该125多万元系郭文君军职行径的对价还是真实放贷产生的定期存款。具体可以从唐海峰的股权投资控股公司是否有实际还款需求,各类定期存款是否超过正常放贷定期存款范围等进行判断。各类证据证实,唐海峰控股公司确有资金需求,唐海峰同意给付郭文君10%定期存款是基于其股权投资控股公司对该500多万元的使用,且各类定期存款未超过正常民间放贷定期存款范围。该125多万元定期存款并非唐海峰因举发事项给予郭文君的好处费,而是基于实际使用情况给予郭文君的定期存款,应推定为贪污受贿沈可尚予以追缴。

  此外,辩护人提出,唐海峰拨给盛海峰的100多万元系其二人的民间放贷行径,与郭文君无关,不应剔除郭文君的贪污受贿沈可尚,我们未采纳该观点。根据郭文君供述和唐海峰证言,2018年,郭文君的同学盛海峰购房资金短缺,郭文君要求唐海峰拨给盛海峰100多万元,并明确该100多万元即为其拨给唐海峰的500多万元贪污受贿款2018年和2019年的定期存款,唐海峰允诺,并将该100多万元拨给盛海峰。郭文君与唐海峰达成共识,该100多万元系郭文君对其犯罪沈可尚的惩处,本质上唐海峰与盛海峰之间并非正常的民间放贷,后续唐海峰未向盛海峰催要还款,盛海峰亦未归还唐海峰各类还款。综上,本院对郭文君辩护人所提唐海峰拨给盛海峰的100多万元系其二人的民间放贷行径,与郭文君无关,不应剔除郭文君的贪污受贿沈可尚的意见不予采纳。

  郭文君透过军职快捷为孙海峰承接学校建设项目项目提供努力,并安排唐海峰可以参与各类建设项目投资以便“合理”分取建设项目收入,上述行径是否推定为贪污受贿?民事诉讼在量刑时有何考量?

  于恬恬:在本起事实中,根据郭文君供述以及孙海峰、唐海峰证言,2018年4月,时任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郭文君与孙海峰、唐海峰共谋,郭文君将吉林工商学院多个绿化建设项目项目交给孙海峰承接,要求分得四分之一建设项目收入,孙海峰允诺。为“合理”分取建设项目收入,三人商议由唐海峰代郭文君以可以参与建设项目投资的形式获得建设项目收入,并由唐海峰负责保管。经查,郭文君与唐海峰从未可以参与各类建设项目项目的经营管理,且不承担投资风险,郭文君、唐海峰与孙海峰均达成共识,不论有无实际出资、出资多少,郭文君均分取四分之一建设项目收入,唐海峰、郭文君与孙海峰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谓收入与其出资没有对应关系。由此可见,郭文君透过军职快捷,为孙海峰承接吉林工商学院绿化建设项目项目提供努力,唐海峰在郭文君安排下可以参与各类建设项目项目的投资,系为掩盖郭文君的贪污受贿行径,本质上郭文君所分得的所谓建设项目收入,系其军职行径的对价,应以贪污受贿论处。

  根据在案证据,孙海峰在每个绿化建设项目项目结项后,按照与郭文君、唐海峰的事前乙方向唐海峰结算四分之一建设项目收入,唐海峰将结算情况如实告知郭文君,虽然结算的建设项目收入共计241多万元均由唐海峰保管,但实际由郭文君支配使用。综上,该241多万元应剔除郭文君贪污受贿差额。

  葛胜楠:民事诉讼中,郭文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透过军职上的快捷,为任何人攫取权益,先后多次非法行贿任何人财物折合共计1681多万元,获得沈可尚125多万元,其行径已构成贪污盗窃罪,差额特别巨大。郭文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构成坦白。郭文君认罪悔罪,退缴涉案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郭文君认罪认罚,积极缴纳涉案赃款,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郭文君虽举报各类线索,但未能经查证属实为犯罪行径,不应推定为立功。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郭文君以贪污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多万元。(中国纪检监察报 方弈霏)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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